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引導融資擔保公司專注主業、審慎經營,確保融資擔保公司保持充足代償能力,優先保障資產流動性和安全性,根據《融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融資擔保公司專注主業、審慎經營,確保融資擔保公司保持充足代償能力,優先保障資產流動性和安全性,根據《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經營管理各級資產。本辦法中的資產比例應當根據融資擔保公司非合并財務報表計算。
第三條 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對融資擔保公司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資產分級
第四條 融資擔保公司主要資產按照形態分為Ⅰ、Ⅱ、Ⅲ級。
第五條 Ⅰ級資產包括:
(一)現金;
(二)銀行存款;
(三)存出保證金;
(四)貨幣市場基金;
(五)國債、金融債券;
(六)可隨時贖回或三個月內到期的商業銀行理財產品;
(七)債券信用評級AAA級的債券;
(八)其他貨幣資金。
第六條 Ⅱ級資產包括:
(一)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不含第五條第六項);
(二)債券信用評級AA級、AA+級的債券;
(三)對其他融資擔保公司或再擔保公司的股權投資;
(四)對在??蛻艄蓹嗤顿Y20%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優先股和普通股);
(五)對在??蛻羟液贤谙蘖鶄€月以內的委托貸款40%部分;
(六)不超過凈資產30%的自用型房產。
第七條 Ⅲ級資產包括:
(一)對在??蛻艄蓹嗤顿Y80%部分以及其他股權類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優先股和普通股);
(二)債券信用評級AA-級以下或無債券信用評級的債券;
(三)投資購買的信托產品、資產管理計劃、基金產品、資產支持證券等;
(四)對在??蛻羟液贤谙蘖鶄€月以內的委托貸款60%部分,以及其他委托貸款;
(五)非自用型房產;
(六)自用型房產超出凈資產30%的部分;
(七)其他應收款。
第三章 資產比例管理
第八條 融資擔保公司凈資產與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擔保賠償準備金之和不得低于資產總額的60%。
第九條 融資擔保公司Ⅰ級資產、Ⅱ級資產之和不得低于資產總額扣除應收代償款后的70%;Ⅰ級資產不得低于資產總額扣除應收代償款后的20%;Ⅲ級資產不得高于資產總額扣除應收代償款后的30%。
第十條 監督管理部門可將融資擔保公司的其他資產依據其流動性和安全性情況計入Ⅱ級資產、Ⅲ級資產,并將計入標準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 融資擔保公司受托管理的政府性或財政專項資金在計算本辦法規定的Ⅰ級資產、Ⅱ級資產、Ⅲ級資產、資產總額以及資產比例時應予扣除。
第十二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建立動態的資產比例管理機制,確保資產等各項風險指標符合規定比例。
第十三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監督管理部門要求報送資產比例等風險控制指標情況,并適時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合作對象披露前述情況。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及頒發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機構。
第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前,融資擔保公司自有資金投資比例符合原有監管要求,但未達到本辦法要求的,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實際給予不同時限的過渡期安排,達標時限不應晚于2019年末。逾期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由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待國家有關規定出臺后,再根據國家相關規定修訂。